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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严禁销售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13-05-14 00:00:00        浏览次数:200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酒管办,佛山市利来w66最给利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酒类检测中心,省酒类行业协会: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严禁销售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运函〔2013〕24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酒类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大酒类监管力度。各地要深刻认识到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酒类商品的危害性,要落实责任分工,及时开展市场检查,保障酒类消费安全,维护辖区内酒类市场的秩序,正确引导消费者,维护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形象及声誉,促进我省酒类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部门联动,强化酒类流通管理。各地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强化部门联动,信息共享,依法加强市场监管,联合查处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违法违规行为。以检查酒类经营许可证、随附单为切入口,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加强酒类溯源管理,把控源头,确保酒类商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对检查中发现的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酒类商品要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理。
  三、加强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普及酒类商品识假防骗知识,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正确引导消费者,增强酒类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特供”、“专供”酒类商品,引导消费者通过酒类合法销售经营渠道购买酒品,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氛围。
  四、突出重点,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突出重点,做好管理工作。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我委(商贸服务业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3年5月14日